(1)使用單位必須加強對滅火器的口常管理和維護。要建立“滅火器維護管理檔案”,登記類型、設置部位、配置數量和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明確維護管理責任人的職責。
(2)使用單位要對滅火器的維護情況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檢查內容包括:責任人維護職責的落實情況,滅火器壓力位是否處于正常壓力范圍內,保險銷和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不能挪作它用,擺放穩固,沒有埋壓,滅火器箱不得上鎖.避免日光曝曬和強輻射熱,滅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內等,要將檢查滅火器有效狀態的情況制作成“狀態卡”,掛在滅火器筒體上明示。
(3)使用單位應當至少每12個月自行組織或委托維修單位對所有滅火器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查,主要的檢查內容是:滅火器簡體是否有變形、銹蝕現象;銘牌是否完拱清晰;噴嘴是否有變形、開裂、損傷;噴射軟管是否暢通、是否有變形和損傷;滅火器壓力表的外表面是否變形、損傷,指針是否指在綠區;滅火器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是否有嚴重損傷、銹蝕、變形等影響使用的缺陷;滅火器的橡膠、塑料件是否變色、變形、老化或斷裂;在相同批次的滅火器中抽取一具滅火器進行滅火性能測試。滅火器經功能性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必須委托有維修資質的維修單位進行維修,更換已損件、簡體進行水壓試驗、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維修單位必須嚴格落實滅火器報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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