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走道是疏散時人員從房間內至房間門,或從房間門至疏散樓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室內走道。
在火災情況下,人員要從房間等部位向外疏散,所以,疏散走道是疏散的必經之路,通常為疏散的第一安全地帶。
一般要求:疏散走道內不應設置階梯、門檻、門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響疏散,并按有關要求設置自然排煙和機械排煙設施。
(三)火災應息照明和硫散指示標志
建筑物發生火災,在正常電源被切斷時,如果沒有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受災的人們往往因找不到安全出口而發生擁擠、碰撞、摔倒等;尤其是高層建筑、影劇院、禮堂、歌舞廳等人員集中的場所,發生火災后,極易造成較大的傷亡事故;同時,也不利于消防隊員進行滅火、搶救傷員和疏散物資等。因此,設置符合規定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是十分重要的。
1、設置部位
(1)單層、多層公共建筑,乙、丙類高層廠房,人防工程和高層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火災應急照明。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合用前室以及避難層(間)。
2)配電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供消防用電的蓄電池室、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
3)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商場營業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4)人員密集且建筑面積超過300m2的地下室。
5)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內長度超過20m的內走道。
(2)公共建筑、人防工程和高層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1)除二類居住建筑外,高層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處。
2)影劇院、體育館、多功能禮堂、醫院的病房等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門。
3)人防工程的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彎處、安全出口處。
2、設置要求
(1)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低于0.5Lx,人防工程為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濡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墻面上或頂擁上。安全出口標志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疏散走道及轉角處距地面lm以下的墻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m,
(4)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不嫩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5)應急照明和琉散指示標志,可采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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