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六條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備、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由此,單位每年都應該按照國家標準對單位的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雖然《消防法》并未對消防設施維保是否必須由消防技術服務單位進行維護做出明確規定。
但是國家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對維護人員的職業資格做出了明確要求。
同時一些自動滅火設施(如,氣體滅火)維護保養專業化程度高,必須由專業公司進行維保。
綜上所述:部分單位可以在“自身能力”許可范圍內維護本單位消防設施(有這個能力的公司不多,但確實存在)。
除此外,絕大多數省市針對高危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了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要求(地方法規):要求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必須由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單位進行維保,且消防設施年度檢測不能和日常維保是同一家單位(高危單位界定標準各省略有差異)。
有了消防技術服務單位維保消防設施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
據了解,有些單位選擇消防技術服務單位只是為了應付消防監督檢查。單位的消防設施完好情況怎么樣,是個未知數。。。消防安全無從保障...
“消防知識宣傳”提醒:
不管有無消防技術服務單位維保本單位消防設施,單位都要有自己的消防設施管理人員,且按照國家標準規范要求對本單位消防設施進行管理,真真切切的保證本單位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技術服務單位的維護人員也不一定24小時駐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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