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
2)單罐容量大于1000m3或總儲最大于5000m3的甲、乙類液體儲罐區;單堆容量大于2000m3或總儲量大于10000m3的丙類液體儲罐區;總儲量大于100000m3的甲、乙類氣體儲罐區;單罐容最大于200m3或總儲量大于500m3的液化烴儲罐區。
3)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2)下列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場、可燃氣體儲罐(區)和甲、乙類液體儲罐(區)。
3)糧食倉庫及糧食筒倉。
4)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商店、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建筑、電信建筑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1./s的其他公共建筑.
(3)除本條(1)、(2)款外的建筑物、儲罐(v)和堆場等的消防用電可采用三級負荷供電.
(4)消防電源的負荷分級應符合GB 50052-2009《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