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生產規定,對所管轄班組的消防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2)認真執行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操作規程,針對生產任務的特點,向班組進行書面消防保衛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并對措施、規程、交底的執行情況實施經常檢查,隨時糾正現場及作業中違章、違規行為。
(3)經常檢查所轄班組作業環境及各種消防設備、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解決。對重點、特殊部位施工,必須檢查作業人員及設備、設施技術狀況是否滿足消防保衛安全要求,嚴格執行消防保衛安全技術交底,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并監督其認真執行,做到不違章指揮。
(4)定期組織所轄班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學習消防規章制度,接受安全部門或人員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及時解決提出的不安全問題。
(5)對分管工程項目應用的符合審批手續的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要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技術培訓,若在施工中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上報有關部門或領導.
(6)發生火災或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立即上報。